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,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,使班主任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,根据教育部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、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》(教社政〔2005〕2号)精神,现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班主任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,是促进大学生全面成才、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,是协助辅导员开展工作、进行学生班级管理的得力助手。
第三条 班主任队伍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体制。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,由学生工作部(处)对班主任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,各学院党政对班主任实施具体管理和领导。班主任应主动与辅导员联系,接受学生工作方面的指导。
第四条 各学院应建立班主任工作例会制度,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定期布置、检查和督促班主任工作,进行学习交流、总结研讨。
第五条 班主任工作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,是学校落实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重要途径,教师应自觉服从学院党政的安排,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,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。学校将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作为教师技术职称晋升的基本条件。教师申报副高级以下职称(含副高级职称)一般应有担任班主任工作的经历,并经考核为合格及以上。
第二章 选聘与配备
第六条 班主任任职的基本条件是:拥护党的基本路线,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,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,旗帜鲜明,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,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;热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,乐于奉献;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;遵纪守法,作风正派。
第七条 班主任为兼职岗位,每班配备一名,每名班主任带班最多不超过两个。
第八条 班主任一般应从专业教师、党政管理干部和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党员或者离退休教师中选聘。原则上班主任每届任期两年,可以连任。
第九条 班主任由各学院选聘,采取组织推荐和校内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,报学生工作部(处)备案。
第三章 岗位职责
第十条 班主任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维护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秩序,执行学校规章制度,了解学生的思想、学习和生活状况,协助辅导员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、学业引导和事务管理,保障学生健康成长,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。
第十一条 班主任岗位的主要职责是:
1. 对学生进行全面成才教育。重在学业指导,指导学生了解学科、专业发展状况,制定学习计划,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,养成良好学风。指导学生参加各项文体活动、课外科技活动、社会实践等活动,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
2. 经常和学生交流,了解教与学的情况,切实掌握学生的思想、学习和生活状况。对学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辅导员老师和有关部门反映。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、择业交友、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,做学生的良师益友。
3. 建设优良班风。引导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制度,使班级成为勤奋学习、文明礼貌、遵纪守法、互助友爱、诚实守信的集体。指导班团干部开展工作,协助党团组织做好本班学生党员、团员发展、教育和管理工作。
4.做好就业指导工作。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,传授就业技能,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、择业观、创业观。
第四章 技能培训
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应高度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,做好规划,切实做到使用和培养并重,工作与学习并重。
第十三条 班主任应先培训后上岗。班主任培训以各学院为主组织。培训工作应经常化、制度化。
第十四条 班主任培训重点是提高其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、政策水平、业务水平,帮助他们开阔视野,拓展思路,提高工作能力。
第五章 考核奖惩
第十五条 班主任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。考核等级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。
第十六条 班主任的考核,在学生工作部(处)指导下,由各学院党总支按照学校总体要求具体负责实施,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(处)审核、备案。
第十七条 班主任考核,应在本人工作总结、自评的基础上,根据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,参照相应的考评体系(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),结合学生评议和一定范围的干部、教师评议,确定考核档次。
第十八条 完善班主任评优奖励制度。学校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班主任,在全校树立典型,鼓励先进、交流经验,促进工作。
第十九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的班主任,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,并视情节适当扣除班主任专项津贴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班主任应及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解聘:在事关政治原则、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;学生评价差,在学生中威望低;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,产生严重不良后果;不能正常履行班主任岗位职责以及其他不得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情形。
第六章 政策待遇
第二十条 班主任经考核合格者,发给相应的班主任工作专项津贴。
第二十一条 专业教师和党政管理干部担任班主任的,其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、职务晋升、评优评先的依据。凡被评为校级优秀班主任者,在进修、职称评定、职务晋升等方面,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。研究生党员担任班主任的,以及高年级学生担任学生班主任的,其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。凡被评为校级优秀班主任者,学校还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,由学校有关部门研究决定。
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