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  人事制度

一、成员

在强化培养部学生会正式工作的所有同学,包括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、各部部长、副部长以及干事均为强化培养部学生会的成员。

二、义务和权利

1.学生会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1) 遵守法律法规,遵守校纪校规。

(2) 努力学习,积极工作,在学习和工作上均成为表率

(3) 维护学生会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,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

(4) 勤奋工作,尽职尽责,服从命令

2.学生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1) 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

(2) 获得相关工作待遇和荣誉

(3) 成员在学生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
 (4) 成员有讨论学生会工作的权利,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对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学生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、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。

三、录用

1.9月初依照公开、公正原则,面向全体新生吸取品学兼优的学生进入学生会。

2.新加入强化培养部学生会成员,在新岗位上必须要经过试用,方能成为正式成员,试用期为一个月。

四、任免

1.学生会成员的职务实行委任制和选举制相结合。

2.部门部长和副部长由强化培养部分团委、主席团及原正副部长讨论通过后任命,部门内其他成员由该部门正副部长讨论后任命,但须报请主席团同意。

3.学生会主席团换届通过公开竞选的方式,先由学生代表选举,经学院分团委综合考察后最终公布结果。

4.学生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予以任职:

(1)新录用人员(不含职务变更的人员)试用期满合格的。

(2)在学生会内部部门间转职位任职的。

5.学生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予以免职:

 (1)受到严重警告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。

 (2)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。

五、工作调动和退出

在担任学生会的工作期间,确需调整工作部门的,可直接向主席团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,由主席团转交办公室具体操作;在工作期限内,确有原因须终止学生会工作的成员,要向所在部门部长提出书面申请,并说明具体原因,最终经主席团批准后方可终止离职。